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防止发生腐败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保送、艺术类专业招生、艺术特长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插班生招生、职教本科班师资招生、经批准的省级以上试点学院的招生、专升本招生。
对全省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的章程制定、计划编制、考试组织、合格名单确认、网上录取及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组织管理工作,集体讨论决定考试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规范考试招生流程,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监督。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好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结合所排查的廉政风险点,把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各普通高等学校校长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进行全程监督,强化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招生纪律,可通过派员驻点、现场监督、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四条
特殊类型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普通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特殊类型招生章程的情况;
(二)招生章程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是否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是否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名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外语要求,考核方式与资格认定、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诉方式、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内容;
(四)招生广告、招生宣传和咨询是否实事求是,有无以夸大或虚假的信息误导考生的情况。
第五条
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招生类型和规模,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或类型)招生计划的情况;
(二)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三)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的情况;
(四)招生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制度,实行集体讨论、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第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命题制卷的监督
1、命题制卷制度规范建设情况,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及应急反应机制建设的情况;
2、命题教师考核选用、培训、持证上岗的情况;
3、试题库建设及考前试卷组配情况;
4、试题命题(含答案及评分参考)、试卷印制、运输和保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情况。
(二)对笔试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加强监考教师的选聘、培训、管理和考核,强化考场管理的情况;
3、考场考风、考纪情况。
(三)对面试、操作考试、体育和艺术测试组织工作的监督
1、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及教师选用是否规范及依规回避的情况;
2、规则、评分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
3、被测考生现场身份审查情况;
4、考场纪律与安保情况。
(四)对笔试阅卷工作的监督
1、阅卷教师选用是否规范及依规回避的情况;
2、试卷考生信息密封情况;
3、阅卷场所封闭及安保情况;
4、阅卷教师依据答案及评分参考独立阅卷评分的情况;
5、为防止主观题评分的随意性,加强程序设计和制约措施建设情况;
6、对阅卷教师评分进行抽查、复核等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对成绩登录的防错纠错和制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1、原始数据的确认与封存情况;
2、原始数据的多次输入与比对情况;
3、成绩录入的普查与抽查情况;
4、成绩录入的过程及责任人记录情况。
第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确定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合格考生名单确定原则、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合格考生名单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情况;
(三)合格考生名单确定方案和结果公示情况。
第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二)是否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录取过程中计划使用和调整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四)拟上传名单和计划变更表是否严格执行录检员提出申请、审核组进行审查复核、监察组审查签字、领导组批准等“四步”确认审批制度。
第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三)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公示情况;
(四)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束时,公布在相关省(区、市)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的情况;
(五)公示信息在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报名材料、考试试卷及评分情况保留一年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纪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以及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的处理情况;
(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廉洁承诺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参与考前培训的评委、专家及与考生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招生工作人员主动回避的情况;
(四)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纪律“六不准”、“十严禁”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咨询和举报受理机制。省高校纪工委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认真履责、监督不到位而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每年对全省各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对监督不力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实施细则,并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