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作者:编辑:经管学院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5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学校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八)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失业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六)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相关申请条件,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院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

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调整。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发〔2019〕23号同时废止。